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厦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解决居民住房问题,始终把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一件大事常抓不懈。十多年来,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城市住宅建设持续快速发展,厦门市居民住房条件总体上有了较大改善。但也要看到,还有一部分中低收入家庭
的住房还比较困难。面对市民住房需求持续增长和房价持续上涨的新局势,市委、市政府开拓思路,大胆创新,在全国率先提出并推行社会保障性住房政策。
一、社会保障性住房政策出台背景
推行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八条”、“国六条”,实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需要。根据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厦门市从2005年以来在金融、土地、房政、财税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有效地遏制了住房的过度炒作,商品房价格上涨幅度明显趋缓,但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商品房用地的公开招拍挂出让政策等因素,客观上决定了房地产开发项目将进一步向精品化、高附加值化发展。此外城市环境的不断优化改善也吸引了大量的外地居民在厦门购置房产,2006年厦门市商品居住用房的购房人群中厦门本地人购房面积只占46%,外地人占54%,这些因素决定了未来商品房价格从总体上看还是稳中有升的,也意味着对本市的部分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户和无房户来讲,要通过购买商品房来解决住房问题是难以实现的,甚至少部分住房困难户和无房户连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能力都不具备。因此,强化政府在住房方面的保障职能,构筑完善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体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面对这种状况,政府一方面应当运用金融、土地、财税等政策调控手段对房地产市场实施宏观调控,有效遏制商品房的过度炒作行为,另一方面,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多渠道的立体住房保障体系,强化政府的住房保障职能,直接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住房也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从2006年初开始,厦门市组织有关部门就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开展了专题调研,提出了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工作思路,并逐渐完善。
二、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基本特点
1.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内涵
社会保障性住房是对多年以来各类政策性住房(如经济适用房、安置房、廉租房等)建设、分配、管理工作进行总结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的新概念,指政府提供的,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具体包括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含廉租房、普通租赁房、租赁公寓)、安置房(含拆迁安置房、解危安置房以及落实侨房政策安置房)等。
2.社会保障性住房体系的几个特点
为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问题,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体现以下八方面的特点:一是实行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统一运作的新机制。二是建立健全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保障政策。三是坚持社会保障性住房分配“只能一套”的原则。四是在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管理工作中充分发挥基层街道、居委会的作用。五是严格控制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户型和面积标准,坚持小户型,其中一房一厅型45平方米,二房一厅型60平方米,三房一厅型70平方米。六是严格限制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转让。社会保障性商品房不得上市转让,但可申请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按原购房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七是建立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退出机制。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家庭,因家庭收入或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原有承租条件的,应自觉申报调整租金补助标准或退出承租的住房,否则将依法收回住房。八是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出售价格根据控制性建设成本、土地开发成本测算确定。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按统一的市场租金标准计租,政府对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承租对象实行分类租金补助,改“暗补”为“明补”。
三、社会保障性住房政策的主要内容
1.已出台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政策文件
根据2006年11月15日市委常委会、12月26日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先后出台了《关于开展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试行)》、《厦门市社会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办法(试行)》、《厦门市引进人才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操作办法(试行)》、《厦门市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操作办法(试行)》等一系列重要政策文件,确定了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的政策框架。
2.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必须具备的条件
按照相关规定,目前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对象和条件主要是以下三类:
(1)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须具备以下4个条件:一是户籍条件。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具有厦门市城镇户口,且至少有一个家庭成员在厦落户满3年,通过购买商品房入户的不能申请。二是收入条件。按照覆盖40%中低收入家庭的原则,经测算确定市2006年度中低收入家庭的家庭年收入上限为:3人及以下户为5万元,4-5人户为6万元,5人以上户7万元。三是家庭资产条件。申请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家庭资产控制标准为中低收入家庭收入上限的4倍以下,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资产控制标准为中低收入家庭收入上限的6倍以下。四是住房条件。申请人家庭必须是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目前条件为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
(2)公务人员,须具备以下3个条件:一是身份条件。公务人员指本市市、区属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驻厦省、部属单位公务人员参照执行,租金补助由本单位支付)。二是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三是无住房。
(3)引进人才,须具备以下3个条件:一是身份条件。引进人才是指自1999年1月1日起,经批准调入本市辖区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且经市人事局认定,申请时符合本市当年度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或一次性安家补贴的申请条件的在职在岗引进人才,或引进的其他急需紧缺的在职在岗特殊人才。二是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三是无住房。
3.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配售价格
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售价根据控制性建设成本、土地开发成本测算确定,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售价=控制性建设成本+土地开发成本。
4.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租金标准及租金补助标准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按统一的市场租金标准计租。政府对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承租对象实行分类租金补助,具体为: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收入家庭,政府补贴90%(即廉租房),个人缴10%;家庭收入介于最低收入到中低收入家庭收入上限标准一半的,政府补贴80%,个人缴20%;家庭收入为中低收入家庭收入上限标准的一半以上的,政府补贴70%,个人缴30%。
5.公务人员和引进人才的配售、配租
对于市、区属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公务人员以及符合当年度申请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条件的引进人才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没有设置收入和资产的限制,只要有厦门户籍和无住房就可以申请,户籍也不设定年限,个人按市场租金的30%缴交。
属于中央、省、部属单位的公务人员,经市政府批准后参照市公务人员的标准执行。企业的高管和自行引进的人才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需由企业提出申请,按市场租金出租,政府不给补助,由企业自行补助。
公务人员和引进人才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完全和社会一样并参与社会申请、轮候。
6.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机制
社会保障性住房由市建设与管理局组织建设,主要以住宅办为业主,委托国有大型房地产公司代建来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建设用地采用政府划拨方式,各区负责征地拆迁工作。计划、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密切配合,确保项目落地、确保工程质量、确保施工进度。
7.建设资金及工作经费来源
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统一由财政投融资。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并纳入各部门年度预算。
四、调整完善社会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初步设想
为贯彻2007年8月7日《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和8月24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结合一年来市社会保障性住房政策实施情况,市委、市政府多次召集有关部门对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性住房政策、扩大社会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进行认真研究,并形成了初步的政策调整设想:
1.调整社会保障性住房名称。为了保证与国务院文件有关提法相一致,又体现我市先行先试的特色,拟将社会保障性租赁房表述为“社会保障性廉租房”,社会保障性商品房表述为“社会保障性经济适用房”。
2.扩大社会保障性住房覆盖面。综合考虑我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及申请工作实际情况,拟将社会保障性住房的覆盖面从40%中低收入人群扩大到50%中等收入人群。
3.调整引进人才住房优惠政策。人才住房将不再纳入社会保障性住房体系,引进人才通过租赁或购买的方式取得人才住房。人才住房可在套型、面积等方面适当放宽标准。
(作者系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责任编辑:哲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