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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水城市也应重治水污染
作者来源: 武汉建设 日期: 2007-12-20 浏览次数:

刘永明  周先荣

  一、水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性资源和战略资源,必须提高思想认识,把水污染防治作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生态环境的重大任务

  武汉是典型的富水城市,两江交汇,湖泊密布,水域面积占

全市总面积的25.8%,形成了独特的滨江滨湖自然景观。近年来,武汉市坚持污染防治与基础建设并重,以饮水安全和湖泊保护为重点,大力开展水环境综合整治,水污染防治成效明显。2006年,全市主要水体环境质量保持稳定。长江、汉江在我市境内的水质满足地面水环境质量为Ⅲ类标准,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为100%,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1%。但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步伐加快,武汉也面临着城市发展与水资源保护之间的矛盾和挑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生活污水比工业污水处理的任务更突出;削减氮磷、控制面源污染比削减化学需氧量的难度更大;保护封闭水体环境比保护河流水体质量更艰巨;解决饮用水安全隐患比解决非饮用水水体环境更重要。我们必须站在对人民群众、对子孙后代负责的高度,把水污染防治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任务,作为当前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举措,以更大的决心、更高的标准、更强的措施,全力打好水污染防治这场“硬仗”。

  二、水资源合理利用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必须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理念,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大户水污染的防治力度

  优化产业结构,是减少水污染的根本途径。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增长迅速,科技含量不高,既是我国经济结构不合理、增长方式粗放的突出表现,也是水环境不堪重负的重要原因。我们应坚持走新型工业化的道路,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重视节能减排技术的创新运用,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努力构建低能耗、少排放、高效率、可持续的经济体系。要按照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要求,从严控制污染排放总量,加大淘汰电力、钢材、建材、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炭、煤炭、平板玻璃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落后产能力度,重视发展循环经济,努力实现增产减污。近年来,武汉市通过大力开展科技创新,关停并转一批小火电、小水泥、小炼铁、小造纸、小炼油企业,建立东西湖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园区等,初步缓解了城市水环境的压力。

  严格环境准入,是控制水污染的关键环节。国内外环境治理的教训表明,依靠末端治理缓解压力的模式无异于“扬汤止沸”,治理水污染必须从源头抓起,严格环境准入制度。不得新上、转移、生产和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工艺和产品,严格控制限制类工艺和产品,禁止转移或引进重污染项目,鼓励发展低污染、无污染、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的项目。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一律不批,凡没有完成总量控制目标的地方或企业集团实行“区域限批”,暂停该地区或行业新增污染物项目的环评审批,新建项目未通过环评的一律不准开工,在建项目环保设施不配套的一律不准投产。

  抓好污染大户和城市生活污水治理,是水污染防治的紧迫任务。重点工业污染源是水污染防治的重点和难点。应突出抓好钢铁、造纸、医药化工及食品加工等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的污染防治,及时掌握重点企业外排污染物情况,确保重点企业治污工程进度,切实做到工业企业外排污染物全面稳定达标排放。针对城市生活污水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和氨氮排放量比例逐年增加的实际,高度重视做好生活污染处理工作。坚持“厂网并举、管网先行”的原则,加快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进脱磷脱氮工艺,努力提高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水平。对于收集管网不能覆盖的生活污水,因地制宜,推广使用实用的分散治理技术,做到“清水”排放。

  三、水污染防治是一项综合性强的系统工程,必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一步加大政府监管力度

  政府在水污染防治和政府监管中居于主导地位,必须加强政府水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和问责机制建设。各级地方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到各市(地)县和重点单位,把水污染防治指标完成情况纳入经济社会综合评价体系,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对因重大决策失误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严重环境后果的领导干部,严肃追究责任。企业是水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加强企业水污染防治的社会责任机制建设,尽快研究制定我国企业防治水污染的标准体系。对没有完成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有效运用价格、收费、税收、财政、金融等经济杠杆,是促进水污染防治的重要措施。当前应尽快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投入机制。大力推进水价改革,完善价格政策,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进一步实施阶梯水价,限制奢侈用水、浪费用水,促进节水。制定和完善节约用水、削减污染排放的税收政策,实行以奖代补政策,采取返还奖励办法,鼓励企业和用户节约用水、清洁生产。逐步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用好排污费专项治理资金,重点扶持水污染治理项目的工艺升级改造。启动和推行排污权交易,探索排污权的有偿取得、科学分配的方法,规范排污权交易行为和程序,提高排污权利用效率。建立水污染治理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建设和营运。

  完善环境法律法规,是坚持依法行政、有效遏制水污染的法制保障。为了适应当前环境保护新情况、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国家正准备出台《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建议尽快完善水污染防治法配套的法律法规,改变当前水污染防治立法手段不足、处罚偏软等问题。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水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加强环保队伍建设,完善执法程序,严厉打击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执法行为。加大水环境违法惩戒力度,以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为重点,依法严厉查处各类超标排污,坚决取缔和关闭污染严重又没有治理价值的企业。加强水污染防治的地方立法和监督工作,为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执法依据。

  四、水污染防治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建立健全公开透明和公众参与机制,提高全民环保意识

  加强水污染防治,需要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特别是污染大户的全员环境意识。必须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大力倡导生态文明,通过组织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和“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等大型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关心水、爱惜水、保护水和水忧患意识,使保护水环境、防治水污染成为每个企业、每个单位、每个社区、每个家庭、每个社会成员的自觉行动。同时,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公开曝光并严肃查处各类水环境违法行为,加强社会监督,努力营造人人关心环境、爱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

  扩大公众环境知情权,是进一步畅通公众参与水污染防治的重要渠道。必须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建立健全公开公示制度,定期公布水环境状况、水污染防治情况及污染事故等环境信息。实行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项目审批、案件处理等政务公告公示制度。完善政府环保门户网站,公开发布环境质量、环境管理等环境信息。建立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切实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开展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指标,对企业污染物排放、环境管理、环境守法与违法等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定级,并进行社会公示,促进和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作者单位:中共武汉市委政策研究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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