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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维真副市长在全市贯彻《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试行)》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作者来源: 武汉建设 日期: 2007-12-20 浏览次数:

(2007年10月24日)

同志们:

    今天,市政府召开全市贯彻《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试行)办法》动员会,目的是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在建设领域预防和治理腐败,也是建设行业学习

贯彻十七大关于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有关精神的具体举措,市建委、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工商局4家单位为此倾注了大量的心血,从去年开始,在认真总结多年来的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在深入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前后25易其稿,今天正式向社会发布,从11月1日开始实施。在起草过程中,市法制办、市发改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园林局、市环保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等多个部门和单位也提出了很多很好的意见,进一步丰富完善了《办法》的内容。可以说,这个《办法》的出台,是精益求精的结果,也是集思广益的结果。刚才市建委王立主任就《办法》起草的背景、依据、意义和核心内容作了一个很好的介绍,武汉建筑业协会也代表企业就对《办法》的认识作了一个很好的发言,这些都将为《办法》的顺利实施和取得成效奠定良好基础。下面,我再强调三点:

  一、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必要性,进一步增强规范建筑市场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几年来,我市以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秩序为目标,不断强化市场监管,加强制度建设,加大监管力度,应该说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全市建筑业持续快速发展,2006年实现总产值962亿元,比上年增长15%,完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2038项,工程交易额达到238.84亿元;在建设规模迅速扩大的情况下,工程质量优质率仍然连年稳定在50%以上,安全生产形势相对稳定,建筑市场秩序有了进一步好转。但是,我们还必须看到,我市建筑市场还存在不少的矛盾和问题,集中体现在施工、招投标等市场行为不规范,拖欠工程款和支解发包等现象没有完全根除,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职务犯罪等案件时有发生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对保障我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对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以及对反腐败工作大局,都是十分有害的,务必要引起高度重视。

  针对这些问题,除了按照以往的做法进行专项整治外,还必须本着重在治本的原则,不断地探索、力求从制度建设上取得突破、从长效管理上取得突破。可以说,《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正体现了这样的一种新思路,它不只是一项单纯的建筑市场监管制度,而且对从制度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构筑建设领域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抓住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这个根本,促进形成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局面。经济学告诉我们,现代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信用经济,诚信是企业的根本。我市建筑市场中当前存在的种种问题,归根结底来说,症结就在于不少市场主体不守信用、不珍惜信誉,有的对合作伙伴不讲信用,甚至采取商业贿赂乃至欺诈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有的不遵守国家的法规规范,恶意规避政府的依法监管,甚至拉拢、腐蚀某些政府工作人员为其提供庇护。如果对这些不良行为不进行及时、有力的惩处,长此以往就会导致违法乱纪者横行无忌、奉公守法者反而吃亏,从而对市场的公平竞争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因此,建筑市场的规范化建设,必须以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为基础。《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我市以信用体系建设为核心,全面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各方主体行为,实现建筑市场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二是抓住“惩防并举、注重预防”这个关键,着力构建建筑市场长效管理机制。这在刚刚闭幕的党的十七大上,中央强调,反腐败工作要坚持“三个更加注重”,即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工程建设领域是腐败案件和职务犯罪、商业贿赂的高发区、多发区。《办法》的制定实施,将对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制裁,加大惩处的力度和违法违规的成本,有利于使市场各方主体不想、不愿、不敢违法违规,也有利于按照中央的要求逐步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

  当前,我市正处于城市建设的高峰期,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未来五年内的投资就将达到1000亿元以上。这几年,全市每年在建的工地都在3000个以上,总包、分包等各类市场交易行为更是不计其数。如此大量的市场行为,要主要依靠市场各方主体的自觉自律和政府的市场监管,才能实现市场的规范。因此,必须抓住“惩防并举、注重预防”这个关键,才能从根本上扭转市场行为不规范、职务犯罪和权力寻租行为屡有发生的局面。

  三是抓住“资源共享”这个环节,实现对各方监管力量的有机整合。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不只是某一个部门的责任,而是各个部门的共同责任和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应该说,多年来监察、建设、工商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从不同的侧面都对我市建筑市场进行了有效的管理,并形成了大量的信用记录,这都是我们的工作财富和下一步工作的良好基础,必须善加运用。《办法》经过建设、监察、工商等众多部门的共同深入研究,形成了大量共识,将有利于形成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的工作格局,整合各方面的信息资源和监管力量,从而使市场上各类不良行为难以产生。

  二、坚持齐抓共管,切实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

    《办法》正式颁布后,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共同抓好贯彻落实。

  一是全市建设各部门都要认真学习《办法》,并积极主动遵守执行。虽然市建委在起草《办法》时只明确其适用范围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但是鉴于全市建设市场是一个整体,交通、园林、水务、环保、城管等部门都要按照全市一盘棋的思想,参照《办法》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尽快拿出各自的实施意见。

  二是要抓紧制订和完善配套政策,把《办法》落到实处。当前的一个重点是要切实加强对信息的管理和共享。对不同渠道的信息要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公布、统一建档”,由市建委将全市各级建设、监察、工商和检察机关认定的不良行为进行汇集并公布。市建委要不断提高信息处理水平,做到信息公布的及时、准确、完整。各相关部门要与市建委密切合作,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市建委、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工商局要抓紧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情况,互通信息,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并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确保《办法》的贯彻落实。

  三是要严格按照规定对有不良行为的市场主体进行惩处,切实维护制度的严肃性。一方面,对不良行为的记录与公布要做到准确无误,另一方面,一旦进入档案和公布,就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其主体进行招投标限制、资质降级等处理,使其为不良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真正做到令出必行、惩恶扬善。

  四是要抓好教育和宣传,在建设企业中大力倡导诚信为本的理念。要把诚信兴业理念落实到建筑业行业发展的战略里面去,提高到生死存亡的高度,决不能把这一个行业搞成灰色行业。各企业、各行业协会一定要大力加强自身教育和行业自律,抓好诚信教育,自觉远离不良行为,做到诚信做人、诚信经商。城投、地产、地铁等大型国有建设单位和武建、市政总等大型国有施工单位要在行业中切实起到带头示范作用。

  三、以《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市场监管水平

  一是要继续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把规范市场秩序和防治腐败工作融于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之中。要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企业和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建设,将信用记录与行政监察、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做到相互促进、相互提高。针对容易发生问题的工程招投标、质量安全等重点环节,要加强研究和改进,善于总结经验,努力把控制的关口前移,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是要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建立健全社会监督、部门督察、行业监控、自我内控的机制。要围绕依法行政、科学理政、民主施政、高效从政,充分运用人大政协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等多方面力量,加大对包括行政执法部门在内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督。各主管部门也要注意分析本行业发生不良行为的原因、规律,及时发现和堵塞监管的漏洞,逐步完善防治措施。

  三是要注意突出重点,确保政府投资工程和重点工程的安全规范。要以建设项目为切入点,尤其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国有控股投资工程,以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项目的监管,抓住工程招投标、分包、材料设备采购、设计变更、项目预决算等重点环节,努力杜绝不良行为,通过以点带面、以重点带一般,促进全市建筑市场秩序的整体规范。

  四是要坚持依法行政,坚决杜绝行政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不良行为。各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虽然多发生在建设、经营过程之中,但是有的也与一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有密切的关系。所以我们一方面要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管,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另一方面,还要与廉政勤政建设有机结合,加强对公权的监督制约,严肃惩治并积极预防涉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政府各部门一定要加强本单位的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队伍,增强抵御腐蚀的能力,为促进市场的规范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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